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特64号
申请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侯昭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东,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338线20.6公里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田民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霞,女,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格瑞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依法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300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9日和2019年9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LQ2018-076《循环水处理药剂年度总承包合同》和编号为LQ2019-024《循环水处理药剂年度总承包合同》,因双方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且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时擅自违约,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申请人未按时向被申请支付部分合同款项。2021年9月2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付款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总共欠款272315元,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金额172315元自2021年10月起按每月30000元支付,直至付清,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一事,提交双方签订的两份编号为LQ2018-076《循环水处理药剂年度总承包合同》和编号为LQ2019-024《循环水处理药剂年度总承包合同》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因此导致济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理由如下:1.没有仲裁协议且《付款协议》没有约定由济南仲裁委员会裁决,济南仲裁委员会却受理并作出裁决。2.《付款协议》内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申请人支付利息。3.按照《付款协议》约定,还没有到履行期(协议约定履行期第一期为2021年9月10日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已经申请仲裁,在此期间济南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综上,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济仲裁字第3006号裁决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欣格瑞公司辩称,1.被申请人在仲裁中提交了该份《付款协议》。被申请人将《付款协议》盖章后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盖章后一直没有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的付款协议原件,故被申请人只能在仲裁开庭时提交了复印件,该证据系仲裁庭审时的证据4,该证据虽为复印件,但该证据的欠款金额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申请人欠付的金额。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没有事实根据。2.仲裁开庭时欣格瑞公司提交了《付款协议》复印件,****公司在仲裁庭审时不认可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但却在本案中确以《付款协议》作为证据提出撤销仲裁裁决,又认可了付款协议的真实性,用该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错误,可见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欲达到拖延付款的真实目的。3.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当庭否认了该《付款协议》的真实性,并且没有履行付款协议的任何内容,故仲裁委员会只能据此认为双方没有签订过付款协,不存在程序和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2年2月2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济仲裁字第3006号裁决:(一)****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向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6715元;(二)****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向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432.40元,嗣后利息以2467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裁决作出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三)本案仲裁费用7688元〔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一)(二)(三)项合并共计274835.40元,****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公司主张本案没有仲裁协议的问题。经审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涉案仲裁裁决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编号为LQ2018-076《循环水处理药剂年度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公司主张的《付款协议》系该合同中付款金额、时间及方式等事宜的补充协议,并非独立的合同,且该《付款协议》约定“其他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故,涉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该补充协议,故****公司以无仲裁协议为由主张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对方隐瞒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公司主张欣格瑞公司隐瞒了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该份付款协议并非仅为欣格瑞公司一方持有的证据,****公司也有举证能力且欣格瑞公司在仲裁中也提交了《付款协议》复印件,并未故意隐瞒。故,****公司的主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该项撤裁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主张的利息支付问题以及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的问题,属于仲裁机构实体审理范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3006号裁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立营
审 判 员 李 婷
审 判 员 王京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