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特66号
申请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侯昭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东,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田民格,经理。
申请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于法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杨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