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4224号
原告: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338线20.6公里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田民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波,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广西建工大厦**楼第**。
法定代表人:唐农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3元,依法减半收取3956.5元,由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宣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乃结
书 记 员 蔡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