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4458号
原告: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338线20.6公里处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710156229。
法定代表人:田民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霞,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北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7879390G。
法定代表人:黄学勤。
原告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长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