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6349号
原告: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6层603。
法定代表人:黎庆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明,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明辰智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27号5层502。
法定代表人:郭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雨,女,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明辰智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辰智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原告中***公司起诉状,2021年7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明辰智航公司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4日出具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和该公司作为原告的起诉书,告知该公司已就涉案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2808号裁决书于2021年6月24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原告中***公司对此亦认可。经核实,明辰智航公司起诉**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6月24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48304号。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明辰智航公司与中***公司均对涉案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2808号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作为中***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明辰智航公司所在地均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先受理,中***公司、**、明辰智航公司均同意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晓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