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易有料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易有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92民初8194号 原告: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滨江大道396号扬子江新金融示范区1号楼未客空间C8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易有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2幢21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易有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