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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易有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92民初1041号 原告: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滨江大道396号扬子江新金融示范区1号楼未客空间C8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易有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2幢21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易有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