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3民初890号
原告:邢台兆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兆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众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邢台兆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兆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兆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邢台兆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