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4005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楚啟(武汉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研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楚啟(武汉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