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4民初42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芳,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成,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2204房。
法定代表人:张晓健,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林,女,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珊,女,系公司职员。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24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蒙克甫,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兰英,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娟,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诉讼中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4.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67.1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34.3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967.16元。
审 判 长 李均伟
人民陪审员 陈国富
人民陪审员 郭翠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李慧青
书 记 员 陈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