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3899号
原告(反诉被告):施文俊,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反诉原告):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芦沟镇人民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肖明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明,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波,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玉双,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施文俊(反诉被告)与被告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曹玉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施文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文俊、反诉原告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文俊撤诉。
准许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1023元,由施文俊负担。
审 判 长 曹 永 高
人民陪审员 李 文 霞
人民陪审员 欧阳慧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