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幸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众幸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300号 原告:浙江众幸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诸暨市应店街镇**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3001706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29068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众幸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莺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