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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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425号
原告:浙江众幸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诸暨市应店街道**畈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中梁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汤岭脚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众幸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中梁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众幸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众幸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众幸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