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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1783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1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四港联动大道西侧2号四层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9416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