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363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四港联动大道西侧2号4层4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94167G。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6.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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