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2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治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奥山东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十五冶办公楼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奥山东高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14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