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11执235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东庞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月1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20日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22日通过人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9月10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2020年9月10日在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4.在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豫A×××××号机动车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182号院8号楼5单元69号进行调查,到达现场后,执行人员与附近商户进行沟通了解,***常年不在家生活,不知道在哪里工作。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在2020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
2.本院在2020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
3.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将被执行人***上报公安系统进行临控布控,本院已上报临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送达终本约谈表,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55410.75元利息及执行费3731.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23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