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235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东庞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法。
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开发区1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新泽
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0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手机号码多次拨打无法接通,无法取得联系。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2日,2020年10月19日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2020年9月6日提起一轮人行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合计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余额共计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9月14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洛阳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委托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的管辖地法院河北省霸州市法院进行工商信息查询、现场调查、不动产信息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我院在2020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泽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于2020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
2.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失信决定书。
3.同时对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泽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泽报送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10月20向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债权尚余184592元及执行费266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28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霸州市***弯机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