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战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东庞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战胜,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战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4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为伊川县城关镇罗村幸福区常胜街67号,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洛阳市通心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或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4589号民事裁定;2、依法指定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初,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的钢构拆除工程,被上诉人*战胜与***、***、***等系***的雇员,工资由***发放。2019年3月7日中午12时许,被上诉人*战胜在上诉人的公司里拆除钢构房屋时,从5米高的钢梁上跌落地面,被上诉人***等安排人员将*战胜送到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于2019年4月15日出院,为此被上诉人*战胜将我公司起诉于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公司认为因该事故发生地在洛阳市伊滨区××东××村,本案管辖权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战胜、***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原告*战胜所列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原审法院作为原审原告选择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