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304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玛纳斯县玛纳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52,078元,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在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2,078元额度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80CNY0账户银行存款52,078元(实际冻结3.4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9090账户银行存款52,078元(实际冻结68.8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8036账户银行存款52,078元(实际冻结832.45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2223账户银行存款52,078元(实际冻结1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乐土驿支行尾号6686账户银行存款52,078元(实际冻结36.74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尾号5391账户银行存款52,078元(实际冻结13.1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6b1账户内资金52,078元(实际冻结482.02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阿克托尔洪·**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a583账户内资金52,078元(实际冻结409.0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