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民初9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青年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盖有兵,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10元,减半收取116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蒋春荣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