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州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终1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龙,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州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男,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昌滨路。

法定代表人:杨其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玛纳斯镇青年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盖有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泽梅,女,该公司承建统建房项目负责人。

上诉人***、州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因与被上诉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元、州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洁文

审 判 员 王雪梅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万军

书 记 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