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恒和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盖有兵,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玛纳斯县科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柴场村。
法定代表人:尹启宝,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玛纳斯县科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36,162.91元(不含执行费及后续利息),已执行98,000元,未执行标的额2,238,162.91元(不含执行费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玛纳斯县科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跃进牌、×××号冰熊牌车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玛纳斯县科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冻结。申请执行人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玛纳斯县科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玛纳斯县科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传永
审 判 员 仲玉新
审 判 员 张 浩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孙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