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6993号之三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对原告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阳景龙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内0105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内0105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第8行“(2022年10月3日起为设备占用使用费)”、第12页第8行“(2022年10月3日起为占用使用费)”中的“2022年10月3日”补正为“2022年10月2日”;第12页第10行至第11行中的“再支付以未偿还租赁费及占有使用费为基数”补正为“再支付以4,100,000元中未偿还租赁费为基数”。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