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4民初8号
原告:郑州朗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富源路南侧河南顶立胶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5HCT090。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98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140293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营洛阳丹城无线电厂,住所地洛阳市西工中州东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735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朗屋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营洛阳丹城无线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朗屋家居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朗屋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朗屋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郑州朗屋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