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赛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902民初722号
原告宗伟霞,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宗登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F8D33L。
法定代表人张玉磊。
委托代理人秦海成。
被告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桃园大陆安泽苑**号楼*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14029361。
法定代表人王丽平。
委托代理人李金朋。
原告宗伟霞与被告赛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峰公司)、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伟霞委托代理人宗登超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26日原告获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于2016年9月5日初始注册,初始注册企业名称为被告旭隆公司,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应公司要求留存于被告旭隆公司。后原告要求被告旭隆公司返还证书,该公司一再推诿拒绝,并告知原告证书遗失。后原告查询得知,被告旭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与赛峰公司恶意串通,将原告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至被告赛峰公司名下。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权的侵害,为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销注册手续,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赛峰公司、旭隆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原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0137354。2016年9月5日,原告证书初始注册在被告旭隆公司,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2017年10月12日,原告证书聘用企业由被告旭隆公司变更为河南赛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1日,河南赛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赛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获得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的聘用企业由被告旭隆公司变更为被告赛峰公司,原告得知后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注销变更后的注册手续,二被告拒绝,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基于该证书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协助原告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赛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权的侵害,并协助原告宗伟霞办理编号为0137354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销注册手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赛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七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富申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朱福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