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3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桃园大道安泽苑18号楼西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平。
被执行人:胡云滔,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执行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胡云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云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云滔在中国银行26241998857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