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执1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桃园大道安泽苑18号楼西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平。
委托代理人:李金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密市曲梁镇朱寨村。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
申请执行人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3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辛彬向新密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机动车及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0年8月21日到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用房为租赁新密市金光烟花爆竹厂的房屋,经新密市曲梁镇朱寨村村委证明新密市金光烟花爆竹厂已于2013年拆迁,现具体位置不详,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新密市××没有××资产(新密市××朱寨村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
5.于2020年8月21日在新密市曲梁镇朱寨村村委干部的带领下到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密市曲梁镇朱寨村)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向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新密市金光烟花爆竹厂的负责人妻子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有限财产线索;
6.于2020年8月21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7.于2020年8月21日到新密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8.于2020年8月24日到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9.于2020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于2020年8月25日以手机短信告知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朋,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会刚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