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727民初300号
原告: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14029361。
法定代表人:王丽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豹,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内崇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MA40WFPY7F。
法定代表人:张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听,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被告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红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