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681民初970号
原告:广西呈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博艺路3号绿城·春江明月16号楼2单元10层10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9978878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5层5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L9FQ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安园东路南面1号安园大厦综合楼7楼7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B38D4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西塔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78号昊然风景小区2号楼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0EGD3Y。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东兴海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那超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N46EH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系海岸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广西呈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辉公司)诉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酬勤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广西塔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中塔公司)、东兴海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海岸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呈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兴海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酬勤公司、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塔中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呈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酬勤公司、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塔中塔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农民工保证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9537.37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标准,从2022年3月20日暂计至2022年7月13日,以后逾期利息计算至返还为止);2.被告酬勤公司、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172.61元及逾期利息724.91元(以67172.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22年3月31日暂计至2022年7月13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3.被告东兴海岸公司在未返还保证金的范围内对诉请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被告东兴海岸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诉请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东兴海岸公司将东盟电商运营中心及豪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202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签订《装修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1.(第一条)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将东盟电商运营中心及豪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2.(第四条)原告在签订合同进场后将农民工保证金20万元支付到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指定账户,保证金超期退还的,按照银行最高利息计算赔偿;3.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金额及时间。2021年12月15日原告依据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出具的《联络函》向被告塔中塔公司银行转账2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原告在进场施工第一个月后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申请工程进度款,2022年1月17日原告向项目经理***递交《工程款申请报告》和《东兴电商运营中心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外墙改造项目收方表)》,工程款为67172.61元,***签字确认。因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与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于2022年3月13日协商解除《装修劳务分包合同》,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2022年3月20日前退还农民工保证金20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结清工程款。现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没有按照《承诺函》约定的时间返还农民工保证金和支付工程款,原告屡次催促无果,已经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由于被告酬勤公司是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的总公司,被告酬勤公司应当对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塔中塔公司作为保证金的实际收款人并且与被告酬勤公司、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也应当对收取的农民工保证金承担返还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东兴海岸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应返还保证金的范围内对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欠付的农民工保证金、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酬勤公司、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塔中塔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东兴海岸公司辩称,呈辉公司与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的合同纠纷,与东兴海岸公司没有关联,我公司不应承担本案合同纠纷的责任,应当由他们自行处理,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纠纷,本公司不知情,其要求我们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不予认可。
原告呈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四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酬勤公司、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塔中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发表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呈辉公司提交的《装修劳务分包合同》、企业信息查询、联络函、广西北部湾银行客户回单凭证、收据、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工程款申请报告、《东兴电商运营中心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外墙改造项目收方表)》、微信聊天记录、《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月,东兴海岸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东盟电商运营中心综合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地点位于东兴市罗浮新区××#地块(东兴市高兴大道豪登国际大酒店对面),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21年7月5日,竣工日期2021年10月8日,工程价款暂定为1500万元,承包人工程垫资款不低于80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1)工程竣工验收前陆续支付不低于工程总款50%。(2)工程竣工结算后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内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11月1日,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该公司东盟电商运营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经理***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该公司名义代表该公司处理事宜,授权范围为东盟电商运营中心特色客房、栈道以及绿化、道路、室内外装修等配套工程的图纸修改、工程签证、隐蔽工程签字、竣工和结算资料签字等等,有关该公司投资建设的东盟电商运营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东盟电商运营中心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止。
2021年12月13日,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甲方)与呈辉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一、甲方将与东兴海岸公司签订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主合同书编号:JS-TJ-3NW-2020001)东盟电商运营中心及豪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相关项目交由乙方负责施工;二、施工内容:按设计施工图纸(含修改后的图纸及设计变更)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综合楼外立面修复施工(包含楼顶瓦面修补.屋面防水处理,外墙墙面瓷砖修补、楼层破损铝合金窗玻璃更换等),消防.空调.强弱电供电工程,室内大堂.餐厅.包厢.客房、路灯照明外墙亮化工程等设计图包含的所有装修内容等(东盟电商运营中心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及空调不在本施工合同内,消防、空调(包括主机)由建设方自行安排施工)。三、工程总造价暂定3000万元(该工程造价为完成本工程所需材料费、辅材、人工费、利润、税金、机械进退场费、临时设施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相关费用,最终按乙方实际完成的结算工程量金额为准),合同价格核定方式为单价包干,按广西工程项目最新定额中值取费结算,没有定额部分参考市场价或按双方协商签订的固定综合单价确定。预算清单由乙方提供甲方签字有效,具体以实际完成结算为准。甲方以实际完成总量结算总额下浮8%(此8%不含税)及甲方公司在本项目该收取的所有费用,甲方不再收取任何额外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四、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验收标准为合格。五、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进场后,乙方需支付农民工安全保证金20万元对公账转到甲方指定公司账户,保证金(无利息)在项目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超出时间按银行最高利息计算赔偿。六、工程结算方式:1.本工程施工进度款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支付进度款项,下一月份的工程款申请支付是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的80%及上一个月份未支付的20%,以此类推。2.乙方进度款申请应在每月25号按实际工程进度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三份。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如增加工程量按比例计算)及进度款申请材料(必须签字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字并拨付进度款。若甲方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字,则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进度款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款项到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没每月按时支付款项产生误工或使工期延长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有权停工直至甲方付完款再开工。3.项目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组织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四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完整资料,甲方根据甲乙双方最终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书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该笔工程款与已支付工程款的总和为本工程项目最终结算的97%;剩余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留存甲方,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质保金为结算款3%(质保期为一年)期满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金给乙方(乙方承诺垫资资金:1500万元产值的工程量造价,如超过1500万元垫资的产值资金,将由甲方预支超出部分给乙方,如没预支款项产生误工或使工期延长由甲方自行负责承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12月13日,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向呈辉公司发出《联络函》通知呈辉公司将东盟电商运营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转到塔中塔公司的公司账户(账号:4505********)。2021年12月15日,呈辉公司将农民工保证金20万元转入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2021年12月16日,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与塔中塔共同出具农民工保证金的《收据》给呈辉公司。
2021年12月15日,呈辉公司进场施工。2022年1月中旬,呈辉公司与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对东兴电商运营中心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进度进行收方结算,呈辉公司完成的进度工程造价为67172.61元。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及***对《东兴电商运营中心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外墙改造项目收方表)》进行复核确认。后,呈辉公司向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67172.61元。
因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进度款,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与呈辉公司协商一致于2022年3月13日终止双方之间的《装修劳务分包合同》,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将在2022年3月20日前退还呈辉公司交的农民工保证金20万元,并于3月31日前办理完施工的结算款(具体工程量及结算款以实际现场计量核算为准)。
另查明,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系酬勤公司的分公司。酬勤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呈辉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再查明,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塔中塔公司的100%股东。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酬勤公司承担,也可要求先以酬勤公司广西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酬勤公司承担。原告主张酬勤公司与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共同承担案涉债务,本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本案中,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将其承包的东盟电商运营中心及豪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原告呈辉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与原告呈辉公司签订的《装修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装修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与呈辉公司结算确认的《东兴电商运营中心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外墙改造项目收方表)》及《承诺书》有效,原告呈辉公司主张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酬勤公司支付工程款67172.61元及返还农民工保证金2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承诺于2022年3月20日前返还原告农民工保证金2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其未依约履行,原告主张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酬勤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酬勤公司应支付的农民工保证金逾期利息应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2年3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保证金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酬勤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逾期利息以67172.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2022年3月3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塔中塔公司的责任问题。***既是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经理,又是塔中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其利用地位优势利用控股的塔中塔公司收取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的项目资金,塔中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其账户收取的案涉保证金交给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或酬勤公司,遂被告塔中塔公司应对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酬勤公司的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东兴海岸公司的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东兴海岸公司只在欠付被告酬勤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发包人东兴海岸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遂原告主张被告东兴海岸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广西呈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2年3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广西呈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67172.6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67172.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2022年3月3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塔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呈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62元,保全费190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929元(原告广西呈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呈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5元,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6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