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3764号
原告: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88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1912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MB16027401。
负责人:***,局长。
原告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