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41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江苏中科睿赛污染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349848XT,住所地盐城市环保科技城民联村一组(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19127,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88号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原告)江苏中科睿赛污染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苏0902民初418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科睿赛污染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年7月29日(2022)苏0902民初4181号对被申请人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