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川环境治理分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33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宗娅,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88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6635719127。
法定代表人:况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系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凯,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川环境治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18号22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C4FF2A。
负责人:钱忠明。
    被告: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6号(美全22世纪B塔第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470140F。
负责人:余兵。
原告***与被告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川环境治理分公司、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玲
审 判 员      朱  锐
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杨 晓
书 记 员      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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