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5318号
原告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计2292元,由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晶
法 官 助 理 李启芸书记员肖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