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执249号
2021年1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港力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1503号裁决:1、重庆农药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港力公司支付工程款25345113.96元,并向重庆港力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5345113.9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重庆农药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港力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0元;仲裁费207367元,由重庆港力公司承担10368元,重庆农药公司承但196999元;鉴定费400000元,由重庆农药公司承担;仲裁费、鉴定费已由重庆港力公司全部预缴,重庆农药公司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重庆农药公司承担的仲裁费、鉴定费连同上述第1、2项裁决的款项一并支付重庆港力公司。执行标的为25345113.96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农药公司现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涛 审判员  邓霖 审判员  王兵
书记员  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