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822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思德(荆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鄂0822执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