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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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实习),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钧,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4民终3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54025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11日起以12455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为308506.93元;自2020年8月13日起以4540254元为基数,仍按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报酬1333333.34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9日起以33333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 .85%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为19535.19元;自2020年7 月11日起以133333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报酬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2022年7月2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一辆、2022年8月18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九辆,均未控制在案。截至2022年10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64678元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钧作出拘留15天和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9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