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2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5Y。

法定代表人:王清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山东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永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9Y。

法定代表人:周宇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磊,山东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永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大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2019)鲁0212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新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 娜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晗

书记员 马文淑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