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2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5Y。
法定代表人:王清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山东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永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9Y。
法定代表人:周宇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磊,山东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永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大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2019)鲁0212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新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 娜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晗
书记员 马文淑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