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461号
申请人:佛山市港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龙头新联工业区“步头脚”自编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R4H245。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双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工程市政大道边C块7-14号(市政大道风情街116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572367561C。
法定代表人:李海彬。
被申请人:**开,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港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双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双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的银行存款388069.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港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双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的银行存款388069.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60.3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港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