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迪雅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9776号
 
原告:陕西创汇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333656737N。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卓,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燕,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广场D座2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2777238H。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新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峰,男。
被告:西安迪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57125816U。
法定代表人:孟伟,总经理。
原告陕西创汇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迪雅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创汇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迪雅置业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744.67元,并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1年6月30日利息暂计1474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城XX小区项目现场负责人张利峰与其公司联系,约定由其公司加工安装阳光城XX项目1#、4#的部分铝合金门窗。安装中,张利峰既不及时签订合同继续进行门窗加工安装,也不支付工程款。经其公司业务人员与张利峰核算,已经安装的门窗工程款为70744.67元,被告西安迪雅置业有限公司为涉案项目开发企业。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2020年12月16日刘辉与张利峰出具的“兴发加工XXXXX问题汇总单”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张利峰系其公司现场负责人,刘辉承包涉案工程1#、4#楼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与原告无关。原告认为刘辉系其公司员工,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创汇门窗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6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蒲小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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