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3民初1512号
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北15号夹层,注册号4420000002368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中路西28号3栋1单元203、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363366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英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兴旺金属结构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