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民终3437号
申请人: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中路西28号3栋1单元203、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3633668N。
法定代表人:方炳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培均,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星耀酒店有限公司(原名称:珠海市一掂就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港昌路252号六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847859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星耀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珠海星耀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珠海分行账户1615××××0202的银行存款900万元。
经审查查明,本案一审期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16)粤0402民初10792号之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珠海市一掂就醉酒店有限公司(珠海星耀酒店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珠海夏湾支行的账户1615××××0202内存款,冻结金额以900万元为限等。
本院认为,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继续冻结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珠海市一掂就醉酒店有限公司(珠海星耀酒店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珠海夏湾支行的账户1615××××0202内存款,冻结金额以900万元为限。
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朱玮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