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4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白藤湖湖中路西28号3栋1单元203、204房。
法定代表人:方炳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华侨直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市西部旅游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滩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关欢球。
本院在执行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珠海市西部旅游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粤0404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等三份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珠海市西部旅游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市西部旅游总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三申请执行人清偿789,224.71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538.00元。但被执行人珠海市西部旅游总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各申请执行人分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404执304、305、30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立飞
审判员 程 刚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