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方炳岳。
委托代理人:候雅觅,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金湖路**办公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9)第50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1、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27636.21元;2、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保修金27636.21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3、仲裁费229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根据广东中大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限制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通过珠海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位于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109号房产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设立了抵押登记,珠海市公安局珠公封通字(2019)00026号、珠公封字(2019)00022号案于2019年11月11日查封,多家法院作了轮候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109号地下室车位B448号(房产权证号:20××03)。通过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何 敏
执行员 姜 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芷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