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322民初2603号 原告: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敬亭山路名人御苑1幢1315室,机构代码:91340100MA2W8YL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缺席) 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61112。(缺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德路董仲舒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80997391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5月26日22时15分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冀T×××××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507〈徐明高速〉下行线(明光方向)109KM+500M处吋,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不慎撞上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分流水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分流设施水马受损。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处理,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遂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进行维修和赔偿。但是被告一直予以推托。根据设施购销合同及员工劳务报酬对原告因此次事故受损进行了评估,评估金额为32880.00元。原告认为,因交通事故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遭受损失,被告***作为实际侵权人以及车辆所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驾驶的车辆属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事故车辆在保险期限内等无异议,但原告诉讼请求的损失均是原告单方制作,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但原告诉讼请求的损失项目与数额均是原告单方制作。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原告诉讼请求的损失项目与数额均是原告单方制作。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经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的最终赔偿义务人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不认可原告单方制作的损失,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