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322民初2603号
原告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诗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原告诉讼请求的损失项目与数额均是原告单方制作。被告***、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经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的最终赔偿义务人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不认可原告单方制作的损失,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锴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国庆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