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黑0604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604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款包括本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44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鑫源铁塔集团有限公司570545元,并已将该款中的563101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7444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