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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8883号 原告:河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陵头镇宁庄1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 原告河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