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永久亮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

瑞安市永久亮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温州市蒂凯朗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知民初481号 原告:瑞安市永久亮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汀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温州市蒂凯朗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海工大道629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匠心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瑞安市永久亮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蒂凯朗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永久亮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安市永久亮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瑞安市永久亮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