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永久亮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凌晴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永久亮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1325号 原告:广东凌晴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滘社区凤翔路41号顺德创意产业园E栋309号之二(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永久亮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华海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海昌荣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市场)(自主申报)。 经营者:***。 原告广东凌晴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永久亮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宁海昌荣电子商务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凌晴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凌晴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凌晴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